律师解析:若涉及未经合法程序而成立的实际收养关系,有关当事人可依照相关法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并按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。 所谓“实际收养”,即指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的相关要件前提下,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,却公然以养父母与养子女身份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形式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是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。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,应当征得本人同意。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,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。 送养人、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