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解析:倘若在学生上课期间发生的意外碰撞导致某一方身心受损,那么负有监护义务的家长应当对此负责并肩负相应的赔偿责任; 然而,若学校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之职责,此种情况下,学校亦需以侵权方的身份承担一定程度的连带责任。 然而,如若有证据显示学校已经竭尽全力履行了义务以及尽责行使了权力,那么他们则无须承当任何法律上的债任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 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 |